评论丨新一轮中国税制改革的几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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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新一轮中国税制改革的几个重要方面
2023-12-16 09:02:00
刘佐(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肖乃夫(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这是中国发展和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集思广益,认真研究,精心设计,积极进取,稳步推行。笔者考虑,根据中外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趋势,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规划和部署,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当在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主体税种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一是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先,应当从宪法、立法法的角度理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从狭义看,税收法定可以理解为税收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关的法律,目前比较重要而紧迫的项目应当是尽快完成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立法。从广义看,税收法定应当理解为根据宪法、立法法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纵向应当包括中央、地方和部门等不同层次、类别,横向应当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监察等多个方面,国际税收关系方面的内容也不可或缺(如有关国际税收公约和协定等)。其次,已经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税种,税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法需要修改的,也应当及时修改,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除了各税种的实体法以外,税收程序法也需要完善,如税收征管法。此外,应当积极研究制定税法总则,作为未来制定税法典的基础。
  二是合理调整宏观税负。目前国内外各方面比较公认的宏观税负指标,是一个国家当年的政府收入占该国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目前中国的宏观税负如按相关公布的权威数据计算,近年来为25%左右。同时,应当将宏观税负与公债发行规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一并考察。因此,减税降费并非权宜之计,继续减税降费也不是没有空间。首先,减税降费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可以为政府带来越来越多的财源。第二,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征收工作、提高征收人员的素质、改善征收装备和技术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征纳工作的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和费用,减少偷漏税费,增加政府收入。第三,其他方面的财源,特别是得到政府多方面支持、资源丰厚、实力强大的国有企业,应当也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多的收入。同时,应当继续完善政府支出管理,勤俭节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和浪费,严惩贪污和腐败,这方面的潜力也是很大的。
  三是优化税制结构。在税种设置方面,应当权衡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如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增加税收收入和改善税收管理等),统筹考虑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可以合并为房地产税,社会保险费可以改为社会保险税。在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收入的比重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税收管理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应当继续逐步提高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商品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在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的关系方面,可以逐步适当提高中央税、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的比重,降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占全国税收的比重。
  四是进一步完善主体税种。目前中国税制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可以考虑逐步扩大,目前的四档税率可以简并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税率水平可以逐步适当降低。在消费税方面,可以根据调节消费的需要适当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某些税目可以下放地方,并根据征收管理能力逐步将一些目前在生产、进口环节税的消费品改为在零售环节征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适当整合现行的各种优惠规定,以利于增强透明度、方便操作和提高效率,25%的基本税率应当逐步适当降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本人申报、夫妇联合申报和家庭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完善税前扣除制度,45%的法定最高税率应当逐步适当降低。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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